2003年1月19日中午,譚某在一地鐵站做挖孔樁作業時,不幸在一孔樁坑內掉進坑底,當場昏迷,后被診斷為深度腦昏迷(植物人)。為此,譚某的家屬把工程總承包方及項目承包人告上法庭。日前,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由項目承包人向傷者賠償44萬元。
坑內作業摔成植物人
據譚某妻子介紹,他們來自重慶農村。2002年9月24日,譚某經老鄉介紹到某地鐵站施工工地做工,在站內挖孔樁工程項目經理周某手下挖孔樁(后經法院查明,周系汕頭××公司的項目經理),未辦理工傷保險。
據譚某的工友胡某介紹,1月19日中午,他和譚某一起到直徑1.5米、深21米的孔樁坑內裝土,胡在坑上開卷揚機,譚則在坑下裝土。譚某下去后,發現由于坑太深,呼吸比較困難,于是便叫胡某提他上去。就在譚某被提到離坑口大約14米的距離時,悲劇發生了,譚某不幸掉進了坑底,當場就昏迷不醒。據醫生介紹,譚某處于深度腦昏迷(植物人)狀態。
工傷賠償未達成協議
譚某的代理律師周晟輝于2003年9月底受委托代理此事,當時譚某還在醫院住院,施工單位已經拖欠了1萬多元的醫藥費。周晟輝就工傷賠償的事分別與總承包方中鐵五局及分包方汕頭××公司進行了交涉,但均沒有結果。
2003年11月18日,傷者的家屬申請了勞動仲裁,向汕頭××公司深圳分公司索賠。后因不服仲裁裁決,原被告雙方同時起訴到法院。
傷者獲賠44萬元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原告雖然是與項目經理周某的代班簽訂的協議,但原告依法有權追究與其有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承擔其工傷保險責任,結合本案的事實,與原告形成勞動關系并具備用人資格的單位是被告汕頭××公司深圳分公司。法院同時認為,原告是在勞動過程中受傷,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而被告汕頭××公司深圳分公司未給原告辦理工傷保險,汕頭××公司深圳分公司應按有關法規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向原告支付相應的費用。而汕頭××公司是分公司的隸屬法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判令被告汕頭××公司及汕頭××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原告共支付賠償金45萬元。對此判決,原被告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基本維持原判,只是對賠償金額進行了調整,判令被告汕頭××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向原告賠償各種費用共計4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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