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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金額低于1萬元的勞動爭議案不準請律師?正在征求社會意見的《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條例(草案)》遭到廣州市律師行業的反對。昨日,廣州市律協表示,該規定不僅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侵害律師的執業權利。
據了解,上月28日開始,《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條例(草案)》向公眾征求意見。針對當前勞動爭議多發、復雜的特點,以及現行仲裁機制的局限,并考慮到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一方的實際,《草案》作出了不少創造性的規定。但《草案》中的個別條款卻在律師界引發不同看法,尤其針對第28條,該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不得委托律師代理參加仲裁活動,但受指派參加法律援助的律師除外。
廣州市律師協會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對外聯絡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肖勝方說,這就意味著爭議金額在10000元以下或沒有爭議金額的勞動爭議案件,律師不得出庭代理,當事人也“無權”請律師。
廣州律協表示,該條款違反了《憲法》、《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關于公民權利、訴訟權利和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不僅侵犯了法律賦予勞動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委托律師的合法訴訟權利,也將嚴重侵害律師的執業權利,并將限制律師行業的發展。如果《草案》出臺,將在以地方法規限制律師執業方面開了一個不好的先例。
廣州律協還認為,省政府今年9月1日發布的粵府20069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的意見》第八條《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中專門規定:鼓勵和支持律師與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托開展訴訟、協調或調解活動并適當減免費用。而《草案》第28條顯然違反了省政府關于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力量幫助勞動者解決糾紛、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意愿。
在提交的論證意見中,廣州市律師協會明確提出要求刪除關于這個限制律師執業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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