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化名)等5名剛畢業的大學生去年8月成為國內一知名企業成都區職工。今年6月,5人集體向單位辭職。單位在收到辭呈后,同意了陳建等人辭職請求,但要求每人向單位支付培訓費以及違約金共近3萬元費用。隨后,認為不應對單位作出任何賠償的幾人將單位告上了法庭。日前,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正式作出一審判決,每人向單位支付28000多元補償費,同時,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原告:工作地應在高新區而非廣元
據被告單位代理人、煒燁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曉燕稱,去年8月,位于高新區的該單位同陳建等5人正式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5年。隨即,單位按規定給每人購買了社保,并將其戶籍也轉到高新區。后因工作需要,單位將5人安排到廣元的工廠進行培訓。期間,5人工資獎金分文不少,此外,每年6000元的培訓費用也由單位承擔。但在今年7月,已接受了一年培訓的5人卻集體辭職,理由是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地點。公司在成都高新區,職工也應該在高新區上班而非廣元。對此,陳建等5人的代理律師、元緒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弛稱,單位雖然說到廣元只是培訓,但一年的培訓期是否太長,而且,雙方既然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陳建等人就具備了用工條件。單位提出的到廣元僅僅是培訓說法不成立。
被告:單位有權決定培訓點
面對張弛的質疑,陳曉燕在庭上指出,作為一家主要生產高精尖產品的大型企業,一個剛畢業的大學生如想獨立擔綱,必須有3年至5年實習期。企業為陳建5人制定的一年培訓時間根本就不算長。此外,針對對方律師指出的到廣元并非單純培訓的觀點,陳曉燕也做了反駁。她指出,陳建等人完全是由單位出錢到廣元培訓,期間有專家、教授進行專門的業務指導,還批改其論文,這肯定應該算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作為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單位自身需求安排員工的培訓工作,這是其作為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權。陳建等人在接受了單位系統培訓后即在合同期內違約辭職,當然應對單位進行經濟賠償。
最終,高新法院判決陳建5人每人向單位支付28000多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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