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著勞動仲裁部門下達的裁決書,陳誠心緒難平,他心中縱有千般委屈,卻只能接受現實:賠付給企業17740元違約金。明明是企業違約在先,自己卻只有選擇辭職,因為不懂法,陳誠令自己由主動變成了被動,把原可以百 分百勝訴的機率拱手“送”給了企業。
2003年1月6日,陳誠應聘到煙臺開發區某科技有限公司從事研發工作。陳誠與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應按每年5000元乘以違約年限,給予對方違約賠償。”當時,現場的氣氛是愉快而友好的,陳誠和企業都因為對對方滿意的選擇而感到高興。
陳誠在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后,雙方互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職責,相安無事。只有一件事,令陳誠有些耿耿于懷,那就是陳誠的人事檔案由于原單位卡著不放,因此一直無法調入公司,而公司也藉此為由沒有給陳誠繳納社會保險金。不懂法規的陳誠并不知道公司這樣做是違犯勞動法規的。根據我國《勞動法》有關規定,用工單位應在用工前一日即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勞動者開始工作第一日起就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而且根據《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2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拒絕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據此,陳誠日后要離開公司完全可以以此為由,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向企業要求應得的補償金。然而,陳誠卻沒有這樣做,他甚至沒有這樣的意識,反而認為“自己的檔案調不來,不是公司的責任,公司因此不給自己繳納保險金也是合理的,都是因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日子,總讓人覺得不穩定,今年4月8日,陳誠無奈向公司提出了辭職,他在辭職書中提出的辭職理由是“因為個人原因”,未注明“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金”。對于陳誠的辭職,公司不同意,陳誠便自動離職。
一紙幾乎承擔了所有責任的“辭職書”,一個看似“瀟灑”的轉身離去,陳誠“法盲”式的舉動,讓自己注定陷入了“敗局”之中。
5月21日,公司對陳誠做出了書面除名決定,并要求其按合同約定賠付1.7萬余元的違約金。陳誠又氣又惱,不理睬公司的決定,公司隨即向煙臺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在仲裁庭審期間,陳誠雖然知道了法律賦予自身的權利,并一再陳述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但因為錯失了機會,并且寫下了“因為個人原因而辭職”的辭職信———一份最重要、最有效的違約證據,因此,煙臺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根據《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31條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陳誠在合同沒有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方面提出辭職,屬于單方違約行為,應按雙方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陳誠違約期限自2004年5月21日至2008年1月6日,對公司要求陳誠支付17740元違約的申訴請求,煙臺開發區仲裁委予以支持,裁決陳誠于15日之內支付公司違約金17740元,仲裁費200元由陳誠承擔。
陳誠敗訴了,敗得委屈,敗得遺憾。這也讓陳誠深切地體會到“法盲”的可悲,并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職場貼士:干凈利落:讓你的辦公桌時刻保持清潔,文件都放在抽屜內,樣樣東西都井井有條。這樣你的老板一定會認為你在其他方面同樣是有條有理的,那么他把事情交給你就放心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