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小張是今年畢業的大專生,找工作一直不是很順利,離開學校后一個月,通過親戚的介紹進了一家事業單位工作。小張的職位屬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家里人都挺高興的。在簽合同的時候,小張拿著合同看著有點犯嘀咕,因為合同上寫著:“本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12個月”。過去在學校時上過一點基礎法律課,曾經提到勞動法中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小張問單位是不是違法了?
專家釋疑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先生說,其實小張是誤會了,這家事業單位的做法沒有錯。
我們國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適用勞動法的,通常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大部分人都被排除在勞動法之外。過去事業單位的人員都不簽訂合同,實行終生的工作制度,除非自己要離開或者是因違紀而開除,往往一輩子都在單位中工作。從前幾年起,國家人事制度開始改革,事業單位的改革首當其沖。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更是拉開了事業單位改革的大幕。現在,事業單位中人員一般都要簽訂聘用合同,構成人才的良性循環。
關于事業單位的試用期,2003年《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中是這樣說的:“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其實,這樣的規定和現行的勞動法已經靠得很近了。
對于小張遇到的問題,該辦法后面又補充說:“受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所以小張作為應屆生,屬于特殊情況,還是可以設立12個月的試用期的,單位的做法沒有什么問題。
職場貼士:大多數想獲得成功的人都利用有用的時間來寫表示感謝、慰問和祝賀的私人信函。但是,如果所要寫的是日常工作的備忘錄、公函、資料匯總和表格的話,他們就會依靠以前寫過的文字資料來節省大量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