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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畢業的時候和某公司簽定協議,協議書上說畢業后實習期6個月,實習起滿后簽定3年的合同,并沒有說明對我們的實習有一個考核。2001年1月份,實習期滿的時候,公司告訴我,說我實習不合格,不予錄用,叫我直接回家.我覺得很委屈。但是人單勢薄。請問公司的這種做法算不算違約,我的損失能否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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