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亦稱勞動糾紛或勞資糾紛。在西方,由于存在資產階級與工人階級,因此多稱為勞資糾紛。勞動爭議有什么特點,與其他爭議又有什么不同呢?
從勞動爭議的參加方來看,勞動爭議的參加方是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至于勞動者與勞動者之間、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政府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糾紛,即便與勞動關系有關,也不是勞動爭議。
從勞動爭議的內容上看,勞動爭議既包括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還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合同雖無明確規定,但在勞動過程中事實上存在的勞動糾紛以及一方當事人(通常是指勞動者方面)在爭取新的權利時發生的爭議,而爭取新權利的過程多是。
勞動者一旦被用人單位雇傭,就要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從而使勞動關系具有了一定的人身性。同時,勞動者付出勞動,用人單位給付報酬,又使勞動關系具有了一定的財產屬性。勞動是人們謀生的手段,勞動爭議事項關系到勞動者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容易激化,所以要求及時處理勞動爭議。久拖不決,常常會把小事鬧大,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把勞動爭議歸納為以下幾類:
①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其中,“辭退職工”既包括因違紀被企業辭退的職工,也包括國家和地方勞動法規規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辭退的職工。
②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這里的“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應統計在職工工資總額中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保險”是指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和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于補助職工及其家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包括集體福利、職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探親路費、取暖補貼、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含轉崗)的職業技術培訓,包括在各類專業學校(職業技術學校、職工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種職業技術訓練班、進修班的培訓及與其相關的培訓合同、培訓費用等。“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包括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休假制度的規定,各項保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人的勞動保護規定等。
③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④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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