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社會保險爭議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指定性和非營利性的特點。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有以下內(nèi)容: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保險費用是由國家、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共同負擔的,國家以立法方式就每項保險費用的三方負擔比例作了具體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后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手續(xù),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但許多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僅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繳納保險的基數(shù),欺騙社保部門,侵害勞動者利益。面對上述種種情況,勞動者或為保住工作崗位而不敢舉報,或因不了解社會保險而被蒙蔽。因此,需要提醒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60日仲裁時效
在勞動爭議糾紛中,相對單位而言,勞動者往往處于不利地位,他們對社會保險的仲裁時效問題知之甚少。一般來說,勞動爭議發(fā)生后,一方應當在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逾期不提出申請,就視為放棄權利。但對于因社會保險引發(fā)的爭議,由于保險本身具有連續(xù)性,且繳納保險是由企業(yè)完成的,職工有時對保險金的繳納情況并不了解,所以對于涉及保險的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在處理時都將溯及至企業(yè)拖欠之日。也就是說,勞動者在不知自己享有的社會保險權利被侵害的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將從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保險金之日起計算拖欠費用。勞動者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了,應盡快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王女士等40人在某酒廠工作超過5年,但酒廠從沒有為他們繳納過保險費用,為此雙方發(fā)生了爭議。王女士等40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酒廠按國家規(guī)定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酒廠承認沒有繳納保險費用,但稱酒廠從1995年起就已存在欠繳行為,王女士等人起訴要求補繳保險,早已超過了法定的60日仲裁時效,酒廠不同意繳納。仲裁裁決,酒廠為王女士等人補繳1995年起至起訴時的社會保險費用。酒廠不服,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法院最后判決酒廠補繳王女士等40人的社會保險費用。核定保險繳費基數(shù)
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代表國家負責社會保險費用的征集,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為勞動者設立保險費用的繳費賬戶,按月足額為勞動者繳納。勞動者個人應負擔部分的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保險費用的繳費項目和標準應由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依法核定。
部分勞動者錯誤地認為,繳納保險費用應以自己的工資收入為基準,實際上社會保險費用的繳費基數(shù)是繳費工資。繳費工資不同于收入,它是由保險經(jīng)辦機構依法核定的,一般情況下,收入高于繳費工資。
白先生是保險代理人,工作業(yè)績較好,月收入3000余元,而其他保險代理人的收入為1000余元,白先生要求公司以其月收入3000余元為繳費基數(shù)為其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基本醫(yī)療保險金,單位不同意。為此,雙方發(fā)生爭議。白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裁決保險公司以本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作基數(shù)為白先生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保險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最后,法院判決公司為白先生補繳社會保險費用,標準由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依法核定。只交一份社會保險
部分勞動者認為,只要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就必須為自己上保險。一般情況下是這樣,但如果勞動者沒有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原用人單位一直為勞動者繳納各種保險費用,那么,勞動者就不能要求新用人單位為自己支付另外一份保險費用。因為,每個勞動者的個人檔案只有一份,社會保險賬戶只有一個,我國不允許存在雙重社會保險關系,社會保險費用不允許重復交納。
張先生原是某紡織廠職工,紡織廠放假,張先生到某水處理廠工作。后張先生離開水處理廠時,要求水處理廠為其繳納在此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水處理廠不同意。為此,雙方發(fā)生爭議。張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裁決水處理廠為張先生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水處理廠不服,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法院查明,紡織廠與張先生的勞動關系并沒有解除,紡織廠一直為張先生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應認定張先生與紡織廠存在社會保險關系,張先生不能再要求水處理廠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張先生要求水處理廠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訴訟請求。法官提示
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用是國家強制繳納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繳納。國家設立了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專門負責社會保險費用的征集。社會保險費用應在勞動者工作期間按規(guī)定繳納。只有如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在具備享受保險待遇的條件時,才能按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避免僥幸心理,認為時效只有60天,實際上,欠繳的保險費用仍然要補。勞動者應該認清,工資收入不等于繳費工資,以免期望值太高,打一些無謂的官司,浪費精力和時間。在我國,保險只能上一份,勞動者“腳踩兩只船”,也不能多得保險費。至于與破產(chǎn)企業(yè)發(fā)生的糾紛,一定要切記對于有給付內(nèi)容的爭議,對清算組的決定不服時,要提請受理破產(chǎn)案件的法院裁定。
職場貼士:工作不該只是“為五斗米而折腰”的權宜之計,而是發(fā)揮、體驗自己內(nèi)在價值的最佳場域。在選擇進入職場時,應該抱持謹慎、并將此份工作視為終生職志的態(tài)度來看待,才能樂在其中、接受挑戰(zh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