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失衡
勞動法在法律學科中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它只有二百余年的歷史,而在我國的歷史更為短暫。它是在20世紀20年代末萌芽的法律部門,新中國*國以來,勞動立法也經歷不同的歷史時期,勞動立法的歷史可謂坎坷起伏。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誕生是我國勞動立法史上的最光輝一頁,它填補了我國四十五年來法制*設的空白,成為法制*設的新里程碑,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立了法律防線,為進一步實施勞動制度改革保駕護航。它還全面地規范了勞動工作,把勞動工作納入法制軌道,使勞動工作的管理基準化和規范化,同時也使一系列的配套規定相繼誕生。
隨著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社會的發展,勞動法的重要性日趨明顯,但是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的缺陷則日趨凸現,表現最為突出的是:勞動法及其相關配套規定在立法和制訂過程中較多地考慮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對用人單位法益的考慮相對不足,使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造成失衡。
為了保護勞動關系中相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各國的勞動立法一般均對勞動者賦予更多的權益及偏向性的保護,這方面我國的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也不例外。然而,作為協調社會關系的法律,其自身價值傾向應體現為個人、企業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和權利義務的對等。在這一點上,立法者基于對保護勞動關系中相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過多的考慮而忽視了對勞動關系中另一方(即用人單位)的對等考慮。由此可見,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所立足的位置未能兼顧到利益的平衡和權利義務的對等。其表現為法律的空洞和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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