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十五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當事人在規定的十五日之內未提起訴訟,超過十五日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對訴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三、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于該受訴法院管轄。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管轄,應當由發生勞動爭議的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訴訟請求超越了受訴法院的管轄范圍,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
一方當事人堅持提起訴訟,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審查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是否符合條件的同時,審查另一方當事人的執行申請,對不符合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時,予以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時,必須要符合1、已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2、在規定的十五日訴訟時效之內;3、必須是受訴法院管轄的范圍;4、符合訴訟條件,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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