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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徐征去年入職一家廣告公司,他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合同,其中約定徐征從事市場營銷工作。現在他第一年的工作期限即將到期,公司明確表示不再和他續約,因為他屬于“末位淘汰”范圍,徐征感到很苦悶,他拿著自己的勞動合同找到律師。
在徐征的勞動合同里,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明確寫著:處于末位累計超過5個月的,予以淘汰。
徐征曾連續兩個月沒完成規定業務額,全年統計下來他仍然達到累計5個月處于末位,符合勞動合同里約定的終止條件。
但同樣被“末位淘汰”的尚麗卻是另外一種情況。尚麗是一家私立幼兒園的教師,園內考核實行業務考試與家長打分反饋相結合的辦法。尚麗在家長打分項目上得分很低,這導致她最近4個月都處于考核的末位。尚麗與幼兒園簽訂了兩年勞動合同,還有半年才到期,但幼兒園已經通知她,30天后與她解除合同。
說法
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程久余律師認為,徐征的勞動合同并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因為合同明確將“在業績考核成績中排列末位”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換句話說,這種情況下的“末位淘汰”,在法律上并無障礙。
程久余律師說,在眾多因末位淘汰制引起的爭議中,像尚麗這樣的情況更多一些,也就是在合同沒有達到終止條件時,企業根據內部的淘汰制度提前與處于末位的勞動者解除合同,并且不支付經濟賠償金。這種情況下,末位淘汰制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成為合同解除的情形。
按照我國的勞動法律,如果勞動者確因“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被“末位淘汰”的員工并不完全屬于這種情況。訂立、變更、解除勞動合同本是雙方的法律行為,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隨便決定。單位以員工的工作業績排在末位為理由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這種行為并不合法。
職場貼士:很多公司都有個不成文的規定,在新同事到來時,大家都會送一點小禮物表示歡迎。但不少人是禮物照送,但流于形式,并不想彼此真正成為朋友。而對于一個連身邊的人都懶得結交的人來說,更不要指望他有心交往很多四面八方的有用的朋友。如今這個社會,完全是靠人際關系網來工作和運作的,需要別人幫忙時,從何向別人主動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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