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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勞動局獲悉,從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開始實施。據了解,該《解釋(二)》針對當前勞動爭議糾紛類型增加,而《勞動合同法》尚未頒布的現狀,就勞動爭議審判工作中一些問題作出了新規定,在審判實踐上加大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訴訟程序更加細化
據了解,《解釋(二)》的主要內容是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程序進一步加以明確和細化,確定了一系列方便勞動者維權的措施,擴大了司法實踐對勞動者權益維護的范圍,特別強調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及時性和全面性。
《解釋(二)》對勞動權益的保護突出體現在關于勞動爭議的訴權保護期間上。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是60天,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就成了勞動者的訴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的關鍵,也是一個爭論很久的司法實踐難點。《解釋(二)》則規定為勞動者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為爭議發生之日,而不是按照法律上推定其知道之日計算。
終止勞動關系事宜
另外,《解釋(二)》還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移轉手續等產生的爭議的解釋,將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范圍延伸至勞動合同解除和解除合同后產生的附隨義務。
合理選擇維權途徑
因此,勞動部門的專家特別提醒勞動者,對于《解釋(二)》勞動者應當全面理解和準確掌握。如對于勞動合同履行爭議的申訴和起訴時效,勞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對于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期,則應當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最長不能超過20年。 對于新增加的維權途徑,勞動者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作出適當選擇,選擇對自己最為方便、最為經濟和最為迅捷的一種途徑來實現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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