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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勞動局建議企業對怠工者應按情節嚴重程度采取“先教育,后警告,再解除合同”方法
員工既想離廠,又不愿提出辭職(辭職得不到經濟補償),于是用工作懶散、消極怠工、辦事無效率等行為迫廠辭退,并給予經濟補償。記者近日從東莞市勞動局獲悉,這種消極怠工迫廠辭退以獲經濟補償金的做法將得不到勞動部門的認可,經教育無效企業可無償辭退消極怠工者。
員工怠工迫廠辭退
南城某電子廠負責人向勞動部門反映,該廠部分員工在企業工作多年后,消極怠工想迫使老板辭退他們,但這樣工廠將要付一定的辭退補償金。想辭退這些怠工員工又覺得補辭退補償金很吃虧,該電子廠老板無計可,施陷入困境。工廠負責人向勞動部門咨詢,針對這種行為,企業是否可以通過多次教育警告,記錄在案后,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須經濟補償。
怠工不改可解除合同
記者從東莞市勞動局了解到,對于一些員工想離廠,又不愿提出辭職,而是采取工作懶散,消極怠工等行為迫廠辭退,要求給予經濟補償的行為,企業要根據有關規定,謹慎對待。該局建議企業對員工這類行為應以教育為先,充分溝通,然后要求員工對自己所作的錯誤行為做出一份書面的檢討,以便日后對員工的違紀行為進行確認。經教育無效后,企業可對員工做出書面警告,要求員工在警告書上簽名確認。如果員工拒絕簽名,可以公告形式送達。
《勞動法》第25條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企業可以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東莞市職工勞動合同第29條第(2)條規定,在合同期內,如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省規定執行。勞動局表示,多次警告后,員工還是不改正自己工作態度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根據以上兩條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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