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徐先生從本市某大學畢業后,經過雙向選擇與本市某外商投資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由于徐先生積極肯學、工作努力,一年后,企業選送徐先生前往德國的投資公司進行培訓。出國培訓前,企業與徐先生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雙方約定:公司出資對徐先生進行一年的專業培訓,徐先生在培訓結束后為企業服務十年,否則賠償培訓費八十萬元。徐先生如期去德國培訓了一年,結束培訓后即回企業工作。又一年后,雙方簽訂的三年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此時,企業要求徐先生按服務期約定續簽勞動合同,徐先生則不愿再與企業續約而要求終止勞動合同。于是,企業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徐先生履行服務期協議。
雙方理由
徐先生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現雙方合同期滿,自己不愿續簽,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合法合理。雖然與企業簽訂有培訓協議,但其效力低于勞動合同,現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培訓協議也就不再有效。
公司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雖然徐先生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但公司與徐先生之間簽訂的十年服務期的培訓協議,是對原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遵循了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該協議已成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徐先生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繼續工作履行服務期。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徐先生與企業之間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合同約定的三年期還是培訓協議約定的十年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的幾種情形,其中的一項就是“勞動合同期滿”。以上規定說明,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那么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依照協商一致的續訂合同原則,雙方均不得強行續簽合同。
但是,雙方之間存在一個服務期問題,雖然《勞動法》對服務期沒有具體規定,但《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對此卻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以上規定明確:在企業出資培訓勞動者的前提下,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作出服務期的約定,勞動者一旦接受了培訓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就必須嚴格履行服務期義務,否則依法被認為是違約行為。
“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進一步規定:“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根據以上規定,企業當初出資對徐先生進行了培訓,徐先生承諾在培訓結束后為企業服務十年,雙方簽訂的培訓與服務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徐先生在接受了企業的出資培訓后,應依法承擔為企業服務十年的義務;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要求徐先生續訂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服務期,徐先生應當與企業續訂勞動合同。徐先生不愿再與企業續約而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是一種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職場貼士:在職場中,“逆來順受”已經行不通了,當你辛苦完成一份工作時,卻因別人的一句話就搶了所有功勞,在此時如果你選擇沉默、不懂得爭取自己的權益,那么老板可能認為你樂于接受這樣的安排。扮演職場中刻苦耐勞的“阿信”并沒有錯,但適時表達自己的意見、感受以及溝通卻是關鍵,為自己設定一條底線,該堅持的原則還是得守住,否則接踵而來的無理要求,將可能讓你無法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