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漂亮的朱小姐,是某外資企業的銷售經理。由于她非凡的銷售才能,使企業的銷售業績直線上升。為了鼓勵她,老板時常給朱小姐偷偷發些“紅包”。對此,朱小姐很感激老板,并且心中慢慢對老板產生了好感。最終她投進了老板的懷抱。可是,好景不長,她與老板同居一段時間后,倆人在感情上出現了裂痕。朱小姐暗自打定了主意:等勞動合同一到期自己就走,徹底離開老板和這個企業。
但是,讓朱小姐萬萬也沒想到,當合同到期時,老板提出,非要與她再續訂勞動合同。朱小姐執意不肯。老板卻惡狠狠地說:“你必須續訂,”說著,他從抽屜中取出了一張朱小姐的裸體照片,“看看這是什么?”“你…”朱小姐感到很驚訝。“這是我偷拍的,如果你現在續簽了勞動合同,我就把它還給你; 否則,我就把它貼到你們家胡同口去。”
朱小姐為了保住自己的名譽,只好跟該企業續簽了勞動合同。合同中規定:合同期限為兩年;任何一方若在期滿前解除合同,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兩萬元。合同訂完后,老板依然要求朱小姐與他同居。朱小姐實在忍無可忍,幾天后,便不辭而別。老板對此大為不滿,一氣之下,來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朱小姐承擔勞動合同違約金兩萬元。
朱小姐應否承擔違約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包括初次簽訂和續訂)勞動合同時,應平等協商,自愿公平,意思表示真實(即必須出于當事人真實的意愿),不得采用欺詐或強迫的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認定為脅迫行為。采取脅迫行為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脅迫行為應具備如下要件:⑴一方當事人有脅迫的故意; ⑵一方當事人有不法的脅迫的行為; ⑶對方當事人因受脅迫而陷于恐懼; ⑷對方當事人因恐懼而簽訂合同。
本案中,企業老板在朱小姐提出不與企業續訂勞動合同后,拿出裸體照片,并揚言以損害朱小姐的名譽相威脅,說明他有脅迫的故意和不法的脅迫行為。朱小姐在受到脅迫后,害怕自己的名譽受到損害,為了避免這種事情發生,她不得已續簽了勞動合同。說明她因受脅迫而陷于恐懼,因恐懼才續訂了合同。因此,續訂該勞動合同違背了朱小姐真實的意思表示,是老板采用脅迫手段的結果。這是一份無效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其中的違約責任條款當然也不產生法律效力。因此,朱小姐不用承擔合同違約金兩萬元。
職場貼士:如果知識、能力相當,唯一能讓我們勝出的,就是素養!而機會,只是素養之后的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