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慶麥當勞江北店女工被搜身一事被媒體爆光,其實,順著媒體“順便”打撈一下,幾年來外資、合資企業“搜身”侵權事件舉不勝舉。受侵害的對象往往是企業員工。為什么企業管理者總是不把員工的合法權益當回事?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一、用人單位或者雇主沒有正確認識和處理與勞動者的關系。
雇主與勞動者之間是一種平等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隸屬性只體現在日常管理中,而且員工們服從的管理是合法和依據合法的規章制度的管理。如果管理制度不合法,就已經是公司管理者自己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而不是要求別人遵不遵守的問題。不知重慶賣當勞公司的規章制度“嚴格”管理中有無違法條例,但就搜身事件本身,高層管理者只是怕影響聲譽才稱將對搜身事件做調查和解釋,看來他們認為該行為是“正常”管理。搜身本身就是明顯的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存在什么解釋的問題。如果殺人犯被警察逮捕時,爭辯到:"你現在不能抓我,我還沒想好怎么解釋呢。"這豈不是很荒唐可笑嗎?
很多雇主利用中國勞動力市場供求不平衡的現實,將勞動者置于不平等的地位,置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于不顧。從重慶賣當勞女工以及深圳韓資廠女工被搜身事件看出,女工們對違法行為忍無可忍才爆發反抗,被勞動者忍氣吞身按下未暴露的違法行為會更多。而搜身者還沒意識到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二、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得不到尊重。
雇主與雇員在人格尊嚴上是一樣的。一個人不能因為在勞動關系所處地位不同而在人格尊嚴上也有差異。對勞動者人格權的嚴重侵犯是違反我國憲法和勞動法的,應當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貧窮使不少受雇勞動者對上層管理者的人身侮辱逆來順受。在他們看來,為維權而離開工作崗位的代價比人格尊嚴更高。管理者正是利用這種隱忍心態肆意踐踏他們的人格尊嚴。
三、勞動者一再受人身傷害,也和公司企業的日常管理中對從事違法活動的直接行為人的縱容有關。
當違法成本低于違法者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時,違法者肯定會選擇后者。所以,“屢禁屢搜”,也就不足為怪了。上海曾有一位女大學生被商場保安搜身,結果只獲陪一萬元。這點錢對商場來說僅僅是它幾分鐘的利潤,對顧客的威懾作用就難以估計了。至于違法者--保安,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也許還會因此受到提拔。同樣,重慶賣當勞事件中,對非法搜身的胡經理,公司認為她只是管理“過頭”,進行了象征性的"書面警告"。對受辱職工,貼一個“致歉”通知了事。
四、員工被搜違法事件的反復出現,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懲罰力度不足。
且不論賣當勞搜身事件法律會怎么處理,單說鬧的沸沸揚揚的深圳韓資女工被搜案件的處理結果,以每位女工獲陪幾千元,廠方道歉草草了結?!秳趧臃ā?6條規定,用人單位有非法搜查行為的,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芍钡浆F在,我們沒看到法律追究此類案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我們看到的是,簡單的道歉和賠款不足以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一般來講,事件雙方地位平等,如顧客遭商場搜身,二者處在平等的位置,可用民事訴訟解決,大不了顧客以后不到該商場買東西。但是,公司管理者與員工這種有從屬關系的二者之間發生人格的侵犯,對受害者的損害會更大,員工也許還要繼續留下來,有可能日后身處不利,遭受更大的痛苦。所以,對雇主如果只追究民事責任,顯然很難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應該加大執法力度,讓他們承擔比一般的人格侵權更大的代價。
我國憲法37條雖然規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但憲法只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處罰規定,而且我國沒有憲法法院,提起訴訟的渠道不暢通。國外有追究這些人刑事責任的立法,我國沒有,這是立法的缺陷,導致勞動者用司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效果不盡人意。如果是生理權的侵犯,還較好處理,可以賠償解決,但人格權精神賠償問題比較棘手,無標準可依,容易造成賠償額的偏低。而對有勞動從屬關系的賠償更低。如果這種賠償成本低于違法成本,某種意義上說,是鼓勵了犯罪。即使有輿論的支持,道義的同情,也不足以補救受害員工精神上的傷害,經濟上的損失。只有司法的“救助”,才是對受害者真正的救助。
職場貼士:簡歷“薄-露-透”。?。河梦谋靖袷?頁紙把自己交待清楚;露:把自己的個性表現出來;透:把自己與職位的關聯點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