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陳某是某私營制衣廠的縫紉工,1996年2月26日生育一雙胞胎后在家休息,4月7日接到廠方通知讓其上班。陳某因雙胞胎生育且系難產,身體恢復較慢,沒有回廠上班,直到5月底才開始上班。廠方以陳某違反廠規為由,從其工資中扣除了70元。陳某向廠方提出,生育應享受90天產假,自己并沒有違反規定,要求補發所扣工資。廠方以廠里女工多,廠規規定產假只能歇45天,產假期間每月只能發80元生活費為由予以拒絕。陳某為此向勞動仲裁機關提出申訴,請求企業落實女工特殊勞動保護,補發所扣工資。仲裁機關受案后,經查陳某所訴情況屬實,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裁決該廠規章中女工產假45天的規定無效,該廠補發所扣陳某工資70元,并賠償損失20元。
[案例評析]
我國《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而本案中,該廠規定女職工產假只有45天,比法律規定少了一半時間,而且未有執行對多胞胎生育職工增加15天產假的規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天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5條規定,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而本案中,該廠在陳某產假期間只發給每月80元的生活費,顯然違反了國家規定。
《勞動法》第50條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都規定,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而本案中,該廠卻從陳某工資中扣除了70元。由于其理由是非法的,所以其行為構成了克扣職工工資。
職場貼士:透露力有未逮之處。舉例說,由于家累,你無法同意下午五點以后留下來加班,你沒有必要主動自暴其短。這條策略當然也有例外,如果雇主明言員工必須同意偶爾留下來加班,而且這是該職位的先決條件,你就一定得實話實說。請記住:某些狀況臨場會有變化,要自行斟酌;萬一到時候公司對你提出某種特殊要求,說不定你的狀況已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