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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提出辭職后,可能會有兩個結果,一是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30天)給予同意辭職的答復,雙方順利完成交接手續和離職手續,這種情況的工資當然應當拿到單位開出退工單,雙方正式解除勞動合同的那天。另一種情況是單位用各種借口不同意您的辭職,而你對單位的意見又有不同看法,并尋找各種解決的方法(比如申請仲裁),而在這期間,你又不去上班了,但雙方的勞動關系又沒有正式解除。碰到這種情況,我認為,工資至少應當發到你上班為止。而目前有許多單位,在職工提出辭職后,也不管雙方是否達成一致,就停發工資,甚至連已做過期間的工資也不發了,這種做法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職場貼士:傾聽是一種克敵制勝的法寶,一個時時帶著耳朵的人遠比一個只長著嘴巴的人更加討喜。在聽的同時還要給予適當的回應,以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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