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歧視誰?
按理說,招聘的標準應該看與一個人從事的職業有沒有直接關系。事實上,年齡、身高、容貌等因素未必與職業相關,有關系的只是這個崗位需要什么樣的專業素質或技術條件,所以求職者只要具備了這樣的專業素質就都可以參與崗位的平等競爭。但是,參加過應聘、艱辛地找過工作的人都有體會。在用人單位“買方市場”的今天,求職者常常受到身高、容貌、健康、性別、年齡、戶籍甚至血型、姓氏等方面的就業歧視,而其涉及到的群體在求職者總數中也占相當的比例。
專家指出,就業歧視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一種行為。就業歧視體現了一種反常的價值取向,一旦放任自流,將帶來多方面不容忽視的負面影響。
人為造成人格不等
我國《憲法》第3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著我國公民在參加社會生活的過程中,處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人格,具有相同的發展機會,應該得到同等的待遇。強調相同的人格,就不能有血型、身高、民族等差別,任何憑借自己在政治上、經濟上和生理上的優勢權利或權力,歧視和剝奪他人參與社會關系、社會生活的資格,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我國《憲法》同時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這種權利包括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家庭的各個方面,其中就包含著平等的就業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也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性別……不同而受歧視”。顯然,就業歧視行為是與憲法和法律相悖的。
價值觀被扭曲
廈門大學社會學系胡榮教授指出,在就業歧視現象愈演愈烈而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這個事實在短期內又無法改變的情況下,對容貌、身高等的片面追求會成為一些人無奈的選擇。這事實上體現了一種被扭曲的價值觀。
華僑大學法律系副研究員白曉東老師認為,“人造美女”其實是社會進程中的一種悲劇。求職者修正自己,只為了迎合某些人不正常的價值取向。這反映了一種不健康的價值狀態,實在是社會的一種悲哀。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說是文明的一種倒退。
白老師指出,就業歧視的后果只能造成惡性循環,使得強者越來越有機會而弱者越來越沒有機會,形成巨大的社會鴻溝。一些受歧視的人才會走向對立,成為破壞力量,造成可怕的社會影響。比如,同樣是因為健康歧視,張先著訴諸法律,而另一名受害者則走上了犯罪道路。很難說,受歧視的人在無奈之下會有什么樣的極端行為。在這方面,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歧視者終成被歧視者
白老師同時指出,在一個歧視的就業市場上人人都會受到歧視,區別不過是來得早還是來得晚。事實上,每個人與生俱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也就意味著每個人都面臨被歧視的潛在危險,包括制定歧視條款的選人者本身。
據了解,在西方國家對就業歧視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在美國的法律中,制定了很詳細的專門反就業歧視的條款,規定雇主在招聘時絕對不可以向求職者提問關于年齡、性別、種族、宗教信仰、母國國籍、個人身體素質、家庭狀況等方面的問題,否則求職者就可以把用人單位告上法庭。因為你既然問到其中的某個問題而沒有錄用人家,求職者就可以認為自己是因此受到歧視才失去了平等就業的機會。而在歐盟國家,只要求職者狀告用人單位有歧視行為,法官就一定假設歧視行為存在,并要求被告出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不存在。遺憾的是,上述的禁忌卻是我們的用人單位經常會問到的問題。
白老師指出,中國加入WTO后,人才市場也將與世界接軌,人才的流動和管理都要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環境中,無論是外國人到中國就業還是中國人到外資企業就業,都必須體現平等競爭的原則。就業歧視現象無疑是與WTO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的,所以,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人才市場進行國際化的規范管理,已經刻不容緩。□記者李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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