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頒布十年來,在促進我國勞動體制改革,規范勞動關系主體的行為和勞動力市場秩序,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我們應該看到,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和中國加入WTO,其中一些條款已經遠不能適應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因而筆者認為,需要在經濟全球化以及我國加入WTO這兩大背景下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完善勞動立法的關鍵,是勞動立法要科學反映勞動力市場的規律。因此,關于明確勞動法的適用范圍是否要覆蓋事業單位的勞動關系、正確認識社會公平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完善適應市場機制的勞動標準和勞動關系體系等問題應當引起立法機關足夠的重視。在勞動法學研究領域也要拓寬和深入,比如關于工會和結社自由問題、集體談判問題、罷工問題、強迫勞動問題、就業與職業中的歧視問題以及雇主、雇員和政府三方協商機制等問題也應進入法學研究的視野。為此,筆者以為在后續《勞動法》的修改中應把握以下三個原則:勞動權保護原則、勞動關系協調原則以及平等保護和特殊保護原則。具體來講?需從以下從幾個方面進行修改和完善:
(一)應為促進就業提供法律支持。《勞動法》應該明確促進就業的目標、手段和措施等內容。就業和社會保障理應成為《勞動法》的兩個最為基本的支柱。但是現行的《勞動法》對于就業的意義沒有予以充分強調,對于“免費就業服務權”以及“就業保障權”都沒有給予明確的規定。
(二)要在規范和調整勞動關系上加強立法。中國傳統勞動法要向現代勞動法轉化?其標志就是完善已經建立起來的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制度?并將調整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和勞動基準關系作為勞動法的三大部分?突出集體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方面的核心地位。《勞動法》打破傳統立法或政策性規定中將企業以所有制進行分類的方法?而概括使用“中國境內的企業”?體現了企業改革的成果?但現行立法中仍采用勞動和人事雙軌并存的體系?造成法律適用上的不統一。應當合并勞動制度與人事制度?建立統一的人員聘用制度?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
(三)建立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為“一調一裁兩審”制。從實踐看來?這一制度的程序過多、時間過長?不利于及時充分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在法院設立勞動爭議庭?取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取消仲裁程序后?案件的法定終結時間可以縮短60天?還可以節省仲裁費用。另外“先裁后審”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時效縮短?容易造成對勞動者雙重的不公平。因此,筆者以為實行“裁審分離”將是非常明智的做法。
(四)應擴大法律適用范圍。《勞動法》應當面對全體職工,要更多的考慮到體制外員工的利益,使體制內員工的待遇與體制外員工的差距逐步縮小。在我國公務員有《國家公務員條例》規定,各類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由《勞動法》來調整。事業單位與職工(事業編制)之間的勞動關系依據國家的人事政策法規。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脫鉤、分類、放權、搞活”,改革的基本形式是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目前,有的事業單位實行了企業化管理,有的是半事業、半企業化管理,有的則是純事業管理。不少事業單位已開始實施合同聘用合同制,有關部門已著手制定聘用合同法規。雖然聘用合同在適用對象、有關政策、監督保障措施等方面不同于勞動合同,但其實質卻與勞動合同的內在法律精神上一致。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對事業單位勞動關系的變化進行單獨立法,形成獨立的事業單位用人法律制度,還是適時修訂《勞動法》,根據事業單位勞動關系市場化的趨勢,將其分別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或比照國家公職人員進行管理,這一問題的確值得深入研究。另外,農民工權利的保障問題在《勞動法》中就沒有包括,兩億農民工的保障問題今天不重視和解決?未來將會成為最大的社會問題。
當今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的情況下,《勞動法》的立法理念和價值定位不應成為單純的政府部門的勞動管理法,而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調節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法”,這樣才能真正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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