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娛樂信報》(6月2日)報道:北京市統計局的最新調查結果顯示,北京市就業(yè)人口平均一周工作5.9天,超過了國家規(guī)定的一周五天工作日。從調查結果看,只有不到4%的人一周工作時間不到5天,56%的人一周工作5天,有44%的人一周工作7天。農林牧漁業(yè)、采掘業(yè)、建筑業(yè)、批發(fā)和零售貿易、餐飲業(yè)的工作時間較長,這些行業(yè)超過60%的勞動者一周工作7天。其中排在前兩位的是采掘業(yè)和建筑業(yè),分別為6.4和6.3天。這些行業(yè)中個體和私營企業(yè)比重較大,不能很好地執(zhí)行國家對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有關規(guī)定。??
北京作為一國之都,應該是執(zhí)行《勞動法》最好的城市之一。那么,連北京這樣的地方,職工的勞動時間都超過了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有44%的人一周工作超出規(guī)定時間兩天,其他地方的情況如何呢?大家有目共睹,可以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拿筆者所在的縣級小城來說,工人一天勞作十幾個小時、晚上加班到十幾點,可謂家常便飯。勞動時間長,相應的報酬卻與付出的勞動極不吻合,一月也就是幾百元吧。這種情況在個體私營企業(yè)司空見慣,在國營企業(yè)相對能好一些,但也不是沒有。即使報酬與勞動相符,有時候也不是職工所情愿的,因為人畢竟不是機器,正如當年美國工人在為爭取八小時工作制斗爭時所唱的,“我們要聞聞花香,我們要曬曬太陽”。
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要根據一定價值準則分配利益,確認和維護公民和法人的權利與義務,在保護他們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對他們的不履行義務行為實行制約?!秳趧臃ā芬?guī)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個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需要,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但實際上,對這條規(guī)定真正能夠“兌現”者為數不多,相當一部分企業(yè)和法人根本無視這一規(guī)定。那么,當一部法律的頒布與施行,或者說其中的某些條文,對相當一部分法人不能約束,不能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時,它的意義有多大呢??
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若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仍對結果不滿意可申請復議。但依目前我們的國情和人口素質,在就業(yè)壓力大、下崗職工多,許多人掙口飯吃十分不易的情況下,靠這一條恐怕很難解決問題。這樣,擺在我們面前的有兩個選擇:要么修改法律,讓法律為現實“讓步”;要么嚴格執(zhí)行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而我國憲法規(guī)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中也說,人人享受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s短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是全球的大趨勢,是世界之潮流。顯然,我們只能選擇后者。
誠如古代思想家孟子所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奔词故且徊恐贫ǖ煤芎玫姆桑残枰_地執(zhí)行和適用,否則法律的有效實施是難以想象的;同時,還需要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支持,如果他們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識,缺乏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風尚和習慣,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實施。因此,欲使勞動法得以切實執(zhí)行,必須雙管齊下。一方面,政府、勞動執(zhí)法部門和工會組織要認真履行職責,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監(jiān)督、督促勞動法的執(zhí)行,依法處理有法不依的單位和個人。另一方面,要加大對勞動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增強法人和公民的法律意識,提高執(zhí)行勞動法的自覺性,養(yǎng)成按勞動法辦事的習慣。依目前的勞動條件、生產效率和公民的價值理念,雖然不可能一刀切地要求所有企業(yè)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對于個體私營企業(yè)來說尤其如此,但決不能因此就無視法律存在,為所欲為。應當通過我們的努力,盡可能地使行為接近勞動法規(guī)定,起碼要保證延長勞動時間所應得到的報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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