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案情簡介:
2002年1月,何某與揚州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期限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雙方約定:何某為該公司經理,月工資950元。2002年12月31日,何某來勞動爭議委員會訴稱,該公司拒絕支付其2002年1月至12月份工資,請求裁決該公司支付工資114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該公司稱其已支付了何某2002年1月至12月工資9000元,但未提供工資發放記錄。
■處理結果:
經調解無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02年1月至12月份工資11400元。
■案例評析:
2002年4月26日實施的《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證據審核暫行規則》(蘇勞仲委[2003]3號)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第六條關于“舉證倒置”的規定為:“因支付勞動報酬而發生的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由于本案被訴人不能提供證明支付申訴人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簽名的書面記錄,其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可以認定被訴人沒有支付給申訴人工資。
職場貼士:守時是面試時的基本要求,提前15分鐘到達面試地點最佳,可熟悉下環境,穩定心情,提前1小時到達則讓人 覺得沒有時間觀念
下一篇:支付補償金 應與解除合同“同步”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實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