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單位在廣州,人事關系掛靠在上海市外服公司。勞動合同分別與兩家各簽了一份。但外服公司簽的是12個月的,到期日為2005年6月31日;公司簽的是14個月的,到期日為2005年8月31日。
因公司準備調換我的管轄區域,我于2005年5月9日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公司,并注明我的合同期是到2005年6月31日,因健康原因希望在合同到期日6月底自動解除合同。公司至今沒有HR的任何形式回復給我,但事后卻在5月31日,以我和同事在現金和公司資產筆記本電腦交接完成后,算作合同解除,因此我的一切和公司關系就算到5月31日解除,工資和四金都只交納到5月底,并扣除了5月的工資。公司給我的離職交接表是空表,理由是要我填好寄到廣州審批,但在表上我確認的日期卻是6月30日。
請教以下幾個問題:
1、我沒用書面申請而采用了電子郵件申請,能否算申請手續成立?按勞動法規定,離職必須以書面申請,電子版申請勞動仲裁會采納嗎?
2、公司合同上明確的工資發放日期為每月的10日,從我進公司從來沒準時過,這次5月的工資說要扣一個月,理由他們一直是這樣的。我可以要求他賠償嗎?
3、我要求工資和四金公司交到6月是否合理?因為我的電子申請到期日是到6月底,事后也沒有人和我協商和答復過我。
4、經雙方確認解除后7日內應開出退工單,但我至今也沒有收到。能否以實際收到退工單日期作為解除合同日期?
yang
勞動法苑胡泉答復:
yang你好,你的問題有一點復雜,而且有些關鍵的情節你還沒有講清楚。比如你5月9日去上班了沒有?你要公司考慮你身體狀況,究竟是何狀況?因你沒說明白,只能先就你的問題作一簡單的答復吧。
1、沒有書面通知,僅有電子郵件,如果雙方都承認的話,或者有其它證據證明它存在的說話,可以視為正式通知。如果雙方對該僅有的一個電子郵件有爭議,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它,那它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5月9日你以電子郵件的形式通知公司6月底將終止合同,在此之前希望公司考慮你健康原因。但是你應該向公司提交你的病假單或病假證明情況,以證明你需要請病假,公司批準后,你有權請病假。但你僅說考慮你的健康情況,沒有其它證據的話,公司可以不予批準。那你就必須繼續工作到6月30日合同終止。如果你在6月30日之前未經批準不上班的,公司可以視為你曠工,按規定曠工連續超過15日的公司也有權作為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處理。這對你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建議你向公司履行必要的準假手續。
2、公司合同上明確的工資發放日期為每月的10日,但從來沒準時過,這次5月的工資又要扣一個月,公司是沒有理由這樣做的,也是違法的。對于這種情況你有權要求公司按時支付工資,并加付拖欠工資的賠償金。如果你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公司經常拖欠工資的,也有權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還有權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解除合同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3、你要求公司將你的四金交到六月底,也就是合同自然終止。如果你在此之前都是到公司去上班的,那么你的通知就是終止合同的通知,公司應當給你交到六月底。
職場貼士:犯錯了及時認識錯誤,并盡快改正,吸取教訓遠比一味自責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