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李某,男,某化工廠職工。1992年3月10日,
李某與某化工廠簽訂了十年期勞動合同,2002年3月9日到期終止。李某工作的部門為某化工廠一分廠,該單位為某化工廠下屬的部門,無獨立法人資格。1998年9月18日,某化工廠法定代表人劉某向一分廠廠長王某出具《甲方授權勞動合同代理人委托書》,上載:“某化工廠法定代表人劉某授權一分廠廠長王某為勞動合同甲方代表人,全權代為辦理與一分廠職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及有關事宜。”該委托書上有劉某及王某的親筆簽名,并加蓋了某化工廠公章。1998年10月26日,王某與李某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在李某《勞動合同變更書》上有其本人簽字、王某簽章及某化工廠公章。2001年4月25日,某化工廠向李某發出書面通知,以受委托人王某超越委托權限,與李某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當屬于無效合同為由,要求李某攜帶勞動合同書到單位將勞動合同應變更為原來的十年期勞動合同。李某接到該通知后未到某化工廠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2002年3月9日,某化工廠與李某終止勞動合同,李某對此持有異議,到仲裁委申訴要求某化工廠按照變更后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履行。
仲裁結果:仲裁委員會對于李某主張某化工廠按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期限履行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
評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切實履行。1998年9月18日,某化工廠法定代表人劉某向一分廠廠長王某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中未明確代理權限,屬于委托授權不明。
1998年10月26日,王某代表某化工廠與李某將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2001年4月25日某化工廠又以代理人王某超越委托權限為由認為雙方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屬無效合同,某化工廠對代理人委托授權不明對當事人李某來說不具有對抗力,1998年10月26日代理人王某代表某化工廠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變更書,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該變更書及1992年10月26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的約定切實履行。故仲裁委認為002年3月9日某化工廠與李某終止勞動合的決定實屬不當,應當予以撤銷。
職場貼士:在日常生活中,要專門拿出一部分時間來鍛煉身體,讓身體一直處于健康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