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討回幾百元的勞動報酬,他先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后又被人起訴到法院,但終于贏得了這場官司,依靠法律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他叫阿海,是某建材廠勞動合同制工人。2000年7月至10月,某建材廠安排阿海公休日、節假日加班及延長工作時間,但沒有給付相應的勞動報酬。為此,阿海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仲裁委作出裁決,要求某建材廠給付申請人阿海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及延長工作時間理應得到的勞動報酬。某建材廠不服仲裁,向延慶縣法院起訴阿海,要求法院撤銷裁決。
經查,自1996年起,阿海與某建材廠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廠里實行計件與定額管理。阿海在該廠砌塊車間上班,8人一班,每月臺班定額800立方空心磚。由于機器老化,廠里沒有及時修理,要完成定額任務,阿海必須每天工作11至14小時。阿海從2000年7月至10月為完成定額任務,連續加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而阿海每周的工作時間早已超過44小時。第37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36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建材廠所定定額缺乏科學和事實根據,只顧完成定額任務,不考慮工人阿海合法享有的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建材廠規定的定額任務量過高,使得工人長期延長工作時間,疲勞勞動,侵害了工人正常的休息權。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據此,建材廠應當支付阿海的加班費用。法院判決某建材廠限期支付阿海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及延長工作時間理應得到的勞動報酬800多元。
職場貼士:職位新解:總是在裁人,簡稱“總裁”;老是板著臉,簡稱“老板”;總想監視你,簡稱“總監”;經常沒道理,簡稱“經理”;讓領導秘密舒服,簡稱“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