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有一個朋友,2003年9月畢業的,2003年10月與一家船務公司簽了一份八年的合同----船員。2003年10月至今一直在培訓都還沒上過船。培訓費一次1000--2000元都是由自己出的, 有困難可向公司先借。公司只報銷了食宿的一部分費用。不幸的是,最近我朋友被查出有乙肝小三陽,因職業的特殊性肯定沒辦法跑船的,這消息也肯定要讓公司的領導知道。現犯難的是:公司若讓他一次性還清所借的培訓費,很困難,因個人還沒有一點收入,家里也一時拿不出這么多,還有食宿費會不會向他討回?這合法嗎?還有這所簽的八年合同,因這身體的原因可以自動解除嗎?因這個月都在等著下一輪的培訓,現正處待業中,過兩天就到期了,回公司就將面對這樣的問題,若公司真的叫他履行上述的情況,該怎樣做?
答:
勞動合同的解除有法律的專門規定,不知道你的朋友是否在上海,因各地的勞動合同法規規定不盡相同(建議網友在咨詢時注明地區)。我就以《勞動法》為原則解答你的問題。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法定和約定兩大類,約定就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但這些條件不得與法律規定沖突,比如不能約定女職工懷孕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首先你朋友的合同中有沒有類似約定,只要有乙肝小三陽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需要有法定理由,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如無以上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崗位為由解除合同的,需要先調崗。即你的朋友即使不能勝任船員的工作,單位也應該在安排他其他工作,如果還是不能勝任的才能解除。至于,培訓費由于明確是自己出,單位借,所以你朋友與單位之間屬于借貸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這是兩個法律關系,因此還是要還的。
職場貼士:將你的智慧應用到工作中來,你就會是公司的諸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