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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讀者顏仕軍咨詢:我是上海某集團公司的員工,與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終止日期是今年的11月14日。去年3月,公司讓我出國培訓,雙方為此還簽訂了為期3年的服務期協議,協議終止日期是2006年3月21日。協議期內辭職的,我將支付違約金2萬元??稍谌ツ?0月,公司將我調至集團下的一個全資子公司工作。我到子公司后,雙沒有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在該子公司工作半年后,我發現公司前景很不理想,就在今年6月中旬,一家外資企業通過獵頭公司愿意錄用我,我準備辭職到外資公司工作,但擔心違約而沒有最后決定下來。請問,我是不是需要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呢?
職場貼士:在職場中,“逆來順受”已經行不通了,當你辛苦完成一份工作時,卻因別人的一句話就搶了所有功勞,在此時如果你選擇沉默、不懂得爭取自己的權益,那么老板可能認為你樂于接受這樣的安排。扮演職場中刻苦耐勞的“阿信”并沒有錯,但適時表達自己的意見、感受以及溝通卻是關鍵,為自己設定一條底線,該堅持的原則還是得守住,否則接踵而來的無理要求,將可能讓你無法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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